近日,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原告某建材公司以某建筑公司拖欠其货款,且某房产公司就该笔货款与其签订《还款协议》后未履行到位为由,将建筑公司及房产公司双双诉至法院,法院依法认定建筑公司的债务已经转移给房产公司,原债务由房产公司承担,建筑公司不再承担还款义务,最终驳回了原告对某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由】
2013年7月2日,某建筑公司因承建某房产公司开发的某商场,向原告购进一批混凝土。2016年8月1日,原告向某建筑公司出具对账结算单,注明截至2016年7月31日,共欠混凝土款1749643元整。2016年8月4日,某建筑公司向原告出具了相同金额的欠条,该建筑公司财务人员批注“欠款属实由甲方(房产公司)代付抵扣材料款”。2016年8月31日,原告与房产公司签订一份《还款协议》,协议约定了房产公司向原告分期支付货款的计划以及违约责任。2016年10月19日,某房产公司向原告出具欠混凝土款1699643元的欠条一份,并注明系某建筑公司项目副经理吴某、张某据转据,原据欠1749643元,于2016年9月6日已付5万元。同时,原告将某建筑公司于2016年8月4日向其出具的欠条退还给该建筑公司。后因某房产公司未按还款协议约定付款,原告遂将某房产公司及某建筑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某房产公司与原告签订《还款协议》、支付第一期欠款50000元、向原告出具余款欠条及原告将某建筑公司向其出具的欠条退回的案件事实,表明该案当事人的法律关系符合债务承担的法律特征,某房产公司取代原债务人某建筑公司的合同地位而成为合同当事人。同时,原告与某建筑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消灭。原告可也只可向新的债务人即房产公司主张债权,且没有证据表明二被告之间存在担保与被担保的关系。因此,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要求某房产公司支付所欠货款1699643元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驳回了原告对某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广义的合同义务转移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债务承担,即协议将合同债务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第三人取代债务人的合同地位而成为合同当事人,向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二是由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第三人并不因此代替合同原债务人成为合同债务人,在第三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债权人只能请求债务人而不能请求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该案中,分析当事人的真实意图并结合案件事实可以判断属于第一种情况,故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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