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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晚报》:债务人要破产,债权人如何“要账”?
作者:顾 关  发布时间:2017-02-28 10:21:15 打印 字号: | |

    债务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债权人除了申报债权外,还有其他途径主张债权吗?日前,安乡县人民法院便审结了一宗债务人债权人申报债权后要求保证人履行担保责任的案件。

   

    2014年7月,安乡县A公司分3次向B银行贷款148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期限为一年,于2015年7月到期。C公司、单某、成某为其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也与B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

    

    2015年6月,A公司因资不抵债向安乡县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贷款到期后,A公司已无力偿还B银行贷款本息,三被告也未能按约定履行连带担保责任。同年8月中旬,B银行向A公司破产管理人申报了债权。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审核,安乡县人民法院裁定确认B银行债权本金为1480万元,利息104万余元。

    

    为主张权利,去年,B银行将C公司、单某、成某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依约定履行保证责任。安乡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

    

    日前,安乡县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C公司、单某、成某应在A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十日内偿付B银行在借款公司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债权,具体而言就是由本息1584万余元扣除B银行在破产程序中受偿的部分后剩余部分;同时,三被告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追偿权。

    

    说法:债权人申报债权后,还能不能要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规定:“保证期间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债权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部分,保证人仍应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在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提出。”法院审理认为,B银行在保证期间内既可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就同一债权向法院起诉。但为了避免原告双重受偿,B银行只能在债务人的破产程序终结后的六个月内就不足受偿部分向担保人主张权利。三被告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依法享有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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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常德晚报
责任编辑:陈代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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