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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晚报》:劳务受伤者抑郁自杀 伤残赔偿金期限仍“满算”
作者:吴苑子  发布时间:2016-12-29 08:47:16 打印 字号: | |

   

    安乡人刘某是位搬运工。去年5月一天,一位徐姓工友邀约他到当地某商行搬运货物。雇主姓谢,是货车司机。

    

    当天凌晨4点前后,刘某、徐某以及另外一位搬运工在谢某指定的地点搬运货物。未曾想,在搬运过程中发生意外,车上堆砌的货物突然倒塌,刘某被货物压住。他被送往医院治疗。经鉴定,刘某的伤情构成了八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雇主谢某除事发次日为刘某交了2000元医疗费后再无踪影。因受伤后无法继续从事搬运工的职业,没有了收入来源,刘某整日里郁郁寡欢,终对生活绝望而自杀。

    

    刘某是个单身汉,他过世后,他的哥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谢某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等各项损失。

    

    安乡县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

    

    法院在审理后作出了一审判决,谢某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17万余元。其中伤残赔偿金的计算期限按20年计算。

    

    说法

    

    伤残赔偿金计算期限该怎么算?

    

    这是一起典型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在赔偿中,伤残赔偿金是重要的一项。根据规定,不到60周岁的伤残赔偿金的计算公式是:当地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20年×赔偿责任系数。

    

    刘某去世时50来岁,如果根据规定,应当按20年计算。不过,庭审中有人提出异议称,伤残赔偿金属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是依附于被侵权人本人的一种人身权利,被侵权人死亡后就不能享有该权利,所以该案中伤残赔偿金不能计算20年。

    

    不过,安乡县人民法院在审理计算刘某损失时,伤残赔偿金的计算期限按20年计算,并据此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法院审理后认为,伤残赔偿金采用的是“劳动能力丧失说”学说,即指对未来的劳动能力丧失的一种财产性补偿,这是抽象的损失估算。该案中,被侵权人因为侵权行为造成的劳动能力丧失是客观存在的,并不能因为后期被侵权人的自杀身亡而抹杀。

    

    在本案中,刘某从事的是搬运工作,无其他谋生技能,年龄已经五十多岁,没有家室,更无儿无女,受伤后无法再从事搬运,生活的压力成为他今后必须考虑的问题,也是导致他产生自杀动机的主要原因。倘若因为被侵权人的自杀身亡,侵权人就可以减少赔偿数额,将伤残赔偿金调整为仅仅计算至死亡之日,对刘某及其家人来说是极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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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常德晚报
责任编辑:顾 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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