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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周报》:纸厂事故致8死 老板被禁止从业五年
作者:帅 云  发布时间:2016-12-01 16:31:17 打印 字号: | |

   

    造纸厂一名工人坠入纸浆池,8名工友见状,接连施救却因吸入毒气中毒相继搭上性命……去年8月,常德市安乡县一造纸厂发生8人死亡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近日,安乡县人民法院依法对“8·28”重大责任事故案进行开庭审理。    

   

    事件 :    

   

    8名造纸厂职工跌入浆池死亡    

   

    54岁的叶某祥是常德安乡人,小学文化。2014年8月17日,叶某祥与邓某签订租赁合同,承租邓某的安乡县某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厂房、设备等用于再生纸生产,并于当年11月底投产。    

   

    2015年6月29日,该厂因高温停产。叶某祥并未依照造纸行业作业安全的相关规定,在长时间停产时,将纸浆池放空并清洗干净,导致有毒气体产生积聚。    

   

    同年8月28日,该厂准备恢复生产,叶某祥组织工人对生产设施进行清理维护。当天9时许,机修工熊某等人发现1#浆池内,有停产维修时掉入的屋顶旧木板。10时40分左右,工人邓某扶着梯子,熊某沿池壁进入1#浆池,准备清理池内旧木板,却因吸入有毒气体,晕倒跌入池内,并失去行动能力。见状,邓某大声呼救,伸手拉救熊某时,一并掉入池内。    

   

    此时,站在浆池区下方的制浆工刘某大声呼救。随后,李某、唐某、陈某等多名工人听到呼救,立即前往施救,也相继倒入池中。    

   

    当日11时许,接到报警后,安乡县消防大队立即前往施救,陆续救出9人,并紧急送往安乡县人民医院抢救。当日下午1时许,熊某、李某、唐某等7人先后被医院宣布死亡。    

   

    8月31日,经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陈某死亡。死者熊某等人的近亲属已得到赔偿款共计383.1万元。    

   

    判决 :    

   

    五年内禁止从事相关职业    

   

    事后,经常德市人民政府成立的事故联合调查组调查,认定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系熊某违章作业,在场人员应急救援措施不当,造成多人中毒身亡。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叶某祥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考虑到被告人叶某祥具有坦白、积极施救等情节,遂判决被告人叶某祥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被禁止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五年内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职业。    

   

    说法 :    

   

    职业禁止属“非刑罚处罚措施”     

   

    职业禁止是指法院对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特定义务犯罪的犯罪分子,除依法判处相应刑罚之外,还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    

   

    《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对于实施危害生产安全犯罪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联的特定活动;对于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三年至五年内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职业。    

   

    湖南省首届优秀公益律师,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李健律师表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由于工厂负责人及工人严重缺乏安全生产意识,未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所造成的重大责任事故。法院除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以外,还禁止被告人在刑释或假释之日起五年内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职业。职业禁止作为“非刑罚处罚措施”,成为一项重要创新制度,对于预防再犯罪、维护社会安定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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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制周报
责任编辑:顾 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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