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常德市安乡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物权纠纷,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杨女士居住在安乡某小区二楼一套住宅内,其楼下为门面,租赁给伍某从事服装经营。因经营需要,伍某在店铺门楣之上制作安装了招牌。杨女士认为伍某安装招牌没有经过自己同意,且打在自己住宅的外墙上,损害了自己利益为由,要求伍某给予赔偿并拆除该招牌。伍某则认为自己并没有损害杨女士利益,不应赔偿。杨女士一纸诉状将伍某告上法庭。
法院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赶到现场进行了查看。经过现场勘察发现,伍某店铺的招牌安装在一楼与二楼相连的外墙上,绝大部分为露台墙沿,高度未超过杨女士窗台下沿,且招牌尺寸亦符合政府规定,未对杨女士的房屋正常使用构成不良影响。
【法官说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外墙属全体业主所有,非杨女士专有部分,伍某的利用行为属合理使用,杨女士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遂判决驳回杨女士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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