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乡县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侵入住宅案,被告人陆某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
2015年7月10日19时30分许,被害人傅某与张某因打麻将发生口角,张某动手殴打傅某,双方发生纠扭。后傅某邀其姐邓某等人前往张某居住的某小区对张某及随后赶到的张某儿媳李某进行殴打。当日晚8时许,张某之子即被告人陆某得知其母亲、妻子被人殴打后,遂与李某等人前往傅某家理论。因傅某拒不开门,陆某捡拾木棒砸坏傅某家不锈钢拉闸门和玻璃门后强行进入傅某家,与傅某、邓某发生争执,并用脚踢傅、邓二人。经鉴定,傅小平家物品损失价值为1658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陆某未经他人同意,强行闯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因其具有坦白情节,且被害人对激化矛盾负有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