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人借款20万元后身亡,遗孀以非借款人抗辩还款
2014年3月,安乡县的刘先生与当地A银行签订了一份《最高额借款合同》及《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约定“最高借款额度为20万元,期限自2014年3月31日起至2016年3月31日止,刘先生自愿以其与妻子王女士共有的房产作为抵押物,为自己在前述期间内所形成债务的最高额本金20万元提供抵押担保”。
去年3月,刘先生分两次从A银行贷款共计20万元,用于做生意;A银行当日便发放了贷款。
同年5月,刘先生因意外身亡。今年3月,贷款到期后,王女士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A银行多次催缴未果,将王女士告上了法庭,要求王女士偿还刘先生的20万元贷款。
在法庭上,对于A银行提出的还款要求,王女士辩称,钱是刘先生借的,自己并不清楚情况,现在刘先生已经去世,自己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无证据证明系单方个人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妻子应偿还
此案由安乡县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相关规定,在无证据证明刘先生与A银行明确约定借款为个人债务或者某银行明知夫妻双方约定财产各自所有的情况下,刘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款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因借款人刘先生已经死亡,其妻王女士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故,安乡县人民法院于日前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王女士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若王女士到期不能履行上述债务,则以其夫妇二人共有的抵押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由某银行优先受偿。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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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续期内借款的偿还
在当前社会环境下,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举债的情形较为常见,那么这些借款究竟该由谁来偿还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便对此进行了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当然,该司法解释也排除了几种例外的特殊情形,即“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不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针对夫妻一方死亡的情况,该司法解释第26条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由此可见,我国采取夫妻共同财产制,一般情况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个人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均有义务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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