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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贷款后意外身亡 法院判决夫债妻还
作者:夏江霞  发布时间:2016-11-15 10:29:29 打印 字号: | |
  近日,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因借款人刘某身亡,某银行便将其妻王某诉至法院,法院最终判决王某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若王某到期不能履行上述债务,则以其夫妇二人共有的抵押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由某银行优先受偿。

  

  2014年3月31日,刘某与安乡县某银行分别签订一份《最高额借款合同》及《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约定“最高借款额度为20万元,期限自2014年3月31日起至2016年3月31日止,刘某自愿以其与王某共有的房产作为抵押物,为自己在前述期间内所形成债务的最高额本金20万元提供抵押担保”。2015年3月24日、25日,某银行分两次共计向刘某发放贷款20万元。同年5月,刘某因故死亡。贷款到期后,刘某之妻王某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某银行遂将王某诉至法院。王某辩称,钱是刘某借的,自己并不清楚情况,刘某已经去世,自己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相关规定,在无证据证明刘某与某银行明确约定借款为个人债务或者某银行明知夫妻双方约定财产各自所有的情况下,刘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款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因借款人刘某已经死亡,其妻王某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日常生活中,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举债的情形较为常见,那么是否适用合同相对性原理,只需要借款的夫妻一方承担还款义务呢?答案是否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该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可见,我国采取夫妻共同财产制,一般情况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个人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均有义务偿还。
来源:安乡法院网
责任编辑:顾 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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