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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晚报》:婚车“吓摔”路人 新郎“莫名”担责
作者:顾 关 邓 锐  发布时间:2016-11-14 14:30:40 打印 字号: | |

   

    婚车突然变道停车,“吓摔”过路老人

    

    年初时,安乡县的李先生“摔了一跤”,他80岁了,这跤可摔得不轻。原来,事发当天上午,李先生骑着自行车从家里出去办事,碰到了新郎彭先生的接亲婚车队。

    

    原本两边相安无事地行驶了一段,未曾想,婚车队的头车连转向灯都没打,突然变道超车后停在路边,挡住了李先生的去路。李先生躲闪不及,为避免撞车,本能地将自行车把手朝旁边一摆,虽然避免了撞车,但却因此摔倒在地。更没想到的是,这时婚车队第二辆婚车上下来两个人,他俩认为李先生是“碰瓷”,将李先生和自行车扶起后准备离开,李先生因支撑不住,连人带车再次摔倒。警方很快赶到现场,李先生被送往医院。

    

    李先生在当地医院住了25天,花去了医疗费共计3.7余万元,经鉴定为七级伤残。

    

    多次调解未果,伤者把新郎告上法庭

    

    据李先生讲,从事发到出院,彭先生总共就在事发现场给了500元钱,其余未支付任何费用。

    

    李先生对此甚是不满。而事故发生后,当地派出所和司法所也多次组织调解,但均未果。无奈之下,李先生将彭先生告上了法庭,要求彭先生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补偿金等各项损失。

    

    安乡县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对此,彭先生甚是不服,在庭审时,他提出,自己并不是该案的适格被告,因为机动车辆的风险是驾驶员所掌控的,与雇佣人没有关系,且自己雇佣的机动车辆在公路边停靠,并没有违反交通法规,李先生的摔倒后果与自己及自己雇佣的车队没有关联性。自己扶起李先生并将其送医检查,只是出于人道主义帮助。

    

    雇佣关系使新郎难辞其咎

    

    原告认为新郎有错,新郎认为自己是出于人道。法院怎么看呢?

    

    法院是这么认为的,本案中,被告彭先生作为新郎,婚车的行驶路线及具体行车时间均取决于其指示,驾驶人员系依照其指示进行工作,被告也认可是自己雇佣的车辆,由此可认定被告是接受劳务者,所雇佣的婚车驾驶员是提供劳务者。事故发生在婚车接亲过程中,属于劳务者提供劳务过程中,因此被告彭先生作为雇主应对外承担相关责任,其诉讼主体适格。且被告方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5条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当然,李先生的责任法院同样也未忽略,法院认为作为80多岁的老人,骑自行车上路,虽未违法,但该行为本身就是将自己置于高度危险之中,存在重大过错。且其在遇到复杂交通局面时没有提前刹车减速,处置不当,也是其摔倒受伤的直接原因。据此,法院认为,李先生、彭先生均应为自己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综合双方的过错与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力,法院酌定李先生负85%的责任,彭先生负15%的责任。

    

    日前,安乡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彭先生给付李先生赔偿金1.2万余元,扣除已支付的500元检查费还应给付1.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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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安乡法院网
责任编辑:顾 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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