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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晚报》:精神病人致人死亡 被送强制医疗
作者:帅 云 顾 关  发布时间:2016-11-07 08:55:16 打印 字号: | |

   

    依照我国法律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是不需要负刑事责任的。那么,当精神病人发病后致人伤害或死亡后怎么办呢?日前,安乡县人民法院便审理了一宗精神病人致人死亡案。

    

    去年10月20日左右,安乡县一户人家发生了一宗血案。一位老者面部、腹部、双上肢及阴茎等部位被菜刀多处砍伤,这位老者后因全身多处裂伤大量出血引起急性创伤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经公安机关侦查,这起凶案系其子所为。不过,经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子目前为精神分裂症,在实施危害行为时无刑事责任能力,目前也无受审能力,现在某医院精神科治疗。

    

    这是安乡县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宗强制医疗案件;安乡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这位老者的儿子实施暴力行为,致人死亡,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其属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有必要对其予以强制医疗。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决定,对其实施强制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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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神病人的“罪”与罚

    

    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同时,刑事诉讼法第284条规定,“实施了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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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常德晚报
责任编辑:顾 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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