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乡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信用卡纠纷案件,对原告某银行主张的透支利息(含借期利息、复利、滞纳金、超限费、手续费等)总计超过年利率18%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12年8月20日,被告黄某在原告处申领了一张透支额度为200000元的贷记卡,并依约领取了该笔贷款。之后,黄某分21期还款至2014年9月20日,尚有3期未还。某银行多次催讨未果后,将黄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黄某偿还贷款本金31194.34元及利息12496.70元。庭审中,黄某对借款本金及利息数额均提出异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申请的200000元贷款在扣除分期付款手续费、担保费等费用后实际领取金额为175000元,故借款本金应为175000元,扣除已还部分,黄某尚欠某银行借款本金25000元。对于利息部分,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法院酌定原告按年利率18%计收利息。法院最终判决被告黄某支付原告本金25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自2014年9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18%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
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38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因复利、滞纳金、超限费等费用实质上都属于违约金的范畴,而上述所有费用相加,其利率水平已超过了法定上限年利率24%,法院有必要予以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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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利率标准”部分规定,“对信用卡透支利率实行上限和下限管理,透支利率上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故对银行主张的信用卡透支利息(包含借期利息、复利、滞纳金、超限费等其他费用)超过年利率18%(以日利率万分之五折算)的部分,法律不予保护。值得注意的是,该标准低于年利率24%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另外,该通知已明确今后将取消滞纳金,而是由发卡机构和持卡人协议约定违约金;取消超限费,并规定发卡机构不得对服务费用计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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