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乡法院董家??法庭审理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借款人周某因多给付利息向法院起诉要求出借人李某返还,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2年1月,原告周某向被告李某借款350 000元,并向被告出具35万元的欠条一张,借条上约定月利息为0.1%。2015年5月,原告将自己经营的60亩渔池转让给案外人后将35万元借款本金偿还给被告并按1%的月息向其支付了12万元的利息。因款项不够偿还本息,原告向被告出具了一张9万元的利息欠条。2016年5月,被告向安乡县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原告偿还9万元利息款时,原告发现双方约定的利率是月利率0.1%,原告向被告多支付10.6 万元利息。原告认为该款属不当得利,被告应予返还。
李某则认为,双方在协商借款时约定的利息是1%,且当地民间借贷的利息都是1分,约定月息0.1%不合常理,在结账时原告也是按照1分的利息计算出具的欠条。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民间借贷关系产生时,应是双方先对借款本金及利息标准协商一致,尔后才是履行约定即支付现金、出具借据,双方对借款本金及利息标准应是了然于心。而原告在被告向其催讨余款时才发现利息标准差别巨大,显然不合常理,双方约定月息0.1%也不符合当地的民间借贷习惯。此外,原告在无任何胁迫的情况下自愿以月利率1%的利率标准与被告结清了本金及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者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的规定,原告自愿支付利息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其以被告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的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