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乡法院审理了一起因邻里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案,被告人江某依法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赔偿被害人刘某各项经济损失4920.64元。
2015年4月21日16时许,被告人江某的妻子何某发现被害人刘某与同村村民车某摘其种植的豌豆吃,便与刘某发生争吵并扭打。正在自家房屋搞装修的江某闻讯赶来,也与刘某发生纠扭。因刘某打了江某一耳光,江某便持一块用于装修的瓷砖将刘某左面部划伤并殴打其左上臂。经鉴定,刘某的伤势构成轻伤二级。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江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该案因邻里纠纷等矛盾引发,且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江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江某因伤害行为给被害人刘某造成了物质损失,应予赔偿。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切莫因一时之气,悔不当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