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乡法院董家??法庭审理了一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农户王某将拒绝返还其出借土地的张氏夫妇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两被告将占有的4.6亩土地返还给原告。
1983年前后,王某在农村土地第一轮承包时承包了4.6亩土地,承包期限为15年。1996年年底,王某因自身原因将上述土地出借给邻居张氏夫妇耕种。1997年,根据国家的政策,王某继续承包所争议的4.6亩土地30年不变。1998年,王某外去务工,涉案土地由张氏夫妇捡荒耕种。2008年10月,原告就争议的土地与发包方补签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并取得了土地经营权证。近年来,王某多次要求两被告返还土地,被告均以各种理由为借口拒绝返还。原告遂诉将两被告至法院。
两被告认为,自己方在1998年之前捡种时该土地为荒地,原告抛荒就是不想再耕种。且自己在该片土地上已经耕种了十几年,不同意返还土地。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土地承包人对其依法承包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一定处分的权利,因此,土地经营权是一种用益物权。该案原告系土地承包人,虽年岁已高无法耕种土地,但原告一直居住在农村,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权剥夺其经营权。另原告外去务工后土地被两被告捡荒耕种,发包方未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两被告,原告继续和发包方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原告享有本案所争议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两被告无权占有本案涉案土地。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析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以农村土地经营权证为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因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或者因发包方收回承包方弃耕、撂荒的承包地产生的纠纷,发包方未将承包地另行发包,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应予支持。因此,只要发包方未将土地另行发包给他人,弃耕或者撂荒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仍享有承包经营权,有权要求返还承包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