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乡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依法判处指使未成年人伤害他人的被告人万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2014年3月某日17时许,被告人万某指使同案人陈某(未成年)、李某(均已判刑)及李某某(另案处理)到被害人王某家中找其收高利贷。王某因无钱归还而持刀与三人发生冲突。万某知情后安排同案人马某(未成年)、小李、雷某(均已判刑)带上砍刀、锤子等作案工具前往王某家中。王某逃至地震台巷子后,拿出菜刀将追赶自己的陈某划伤,陈某将其踢翻在地并砍其背部一刀。随后赶至的李某持火钳将王某手中的刀打掉。陈某、李某某、马某、雷某四人持刀继续砍王某腿部、背部致其重伤。同年5月,被告人万某赔偿被害人王某10万元,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万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该案系共同犯罪,万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系教唆犯。根据万某的量刑情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