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乡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渔池承包合同到期拒不返还而引发的返还原物纠纷案件。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张某将占有的位于安乡县北湖渔场面积为19亩的渔池返还给原告某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并赔偿原告损失12 635元。
原告某水产养殖有限公司于2003年1月20日与某乡政府签订养殖总场租赁承包合同书,某乡政府将渔池承包给原告,原告向乡政府上交款项偿还社会债务。被告张某与原告先后签订了两份承包合同书,一份承包合同书约定承包期限从2007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承包面积19亩,承包金额为4845元;另一份承包合同约定承包期限从2008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承包面积19亩,承包总额为12 635元。自2012年1月1日起,被告张某一直未向原告交承包款,且占用19亩渔池至今。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张某与原告某水产养殖有限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书到期后,拒绝支付承包款而继续占用19亩渔池至今,其强行占给原告造成了租金损失,依法应当给予赔偿,赔偿标准参照第二份承包合同约定的价格四年承包总额12 635元即每年3158.75元计算,被告非法占用19亩渔池的时间自2012年1月1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逾期4年,酌情以4年租金计算原告损失,即12 635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款、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