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常德市安乡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原告马女士在承租被告某房产公司的门面经营商场期间,商铺门前道路因政府封闭式改造而生意大幅下滑,故诉请被告为其减免4个月房屋租金。最终,法院依据公平原则,酌定被告为原告减免3个月房屋租金。
2012年12月1日,马女士与某房产公司签订商铺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某房产公司将坐落于安乡县深柳镇深柳大道北侧深柳文苑2栋1楼1—6号商铺出租给马女士用于经营儿童用品商场,租期7年,租金第一年为26万元,从第二年起逐年递增7%。去年6月,县政府启动深柳大道改造工程,工程持续8个月,至今年1月底全线通车。修路期间,马女士承租商铺门前道路被封闭,对其经营造成较大影响,收入急剧下滑。据此,马女士诉请法院判决某房产公司为其减免4个月房屋租金。
【法官说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租赁合同标的物为商铺的特点,道路通畅应为合同履行的基础。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政府较长时间的修路导致承租门面交通不便,直接影响承租人的正常经营。对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料的这种情况,若仍要求承租人继续按原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显失公平。根据《民法》“公平原则”,综合考虑道路建设的期限及对承租人经营的影响程度,对承租人在修路期间应付租金数额予以适当调整,参照同一地段其他租户租金减免的情况,酌定被告在2015年租金中为原告减免3个月租金共计7.4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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