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原告马女士在承租被告某房产公司的门面经营商场期间,商铺门前道路因政府为期八个月的封闭式改造而生意大幅下滑,故诉请被告为其减免四个月房屋租金。最终,法院依据公平原则,并参照相同地段其他租户租金减免情况,酌定某房产公司为马女士减免三个月房屋租金。
2012年12月1日,马女士与某房产公司签订商铺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某房产公司将坐落于安乡县深柳镇深柳大道北侧深柳文苑2栋1楼1—6号商铺出租给马女士用于经营儿童商场,租期7年,租金第一年为26万元,从第二年起逐年递增7%。2015年6月,县人民政府启动深柳大道改造工程,工程持续八个月,至2016年1月底全线通车。修路期间,马女士承租商铺门前的道路被基本封闭,交通不便对其经营造成较大影响,营业收入急剧下滑。据此,诉请法院判决某房产公司为其减免四个月房屋租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租赁合同标的物为商铺的特点,道路通畅应为合同履行的基础。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政府较长时间的修路导致承租门面交通不便,直接影响承租人的正常经营。对于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料的这种情况,如果仍然要求承租人继续按照原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将显失公平。根据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的“公平原则”,综合考虑道路建设的期限及对承租人经营的影响程度,对承租人在修路期间应付租金数额予以适当调整,参照同一地段其他租户租金减免的情况,酌定某房产公司在2015年租金中为马女士减免三个月租金共计74400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平原则”为民事活动的一项基本原则,当出现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法律没有规定,但显失公平的情形时,遭受不公平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据“公平原则”请求人民法院对双方权利义务予以适当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