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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周报》:丈夫作担保人 妻子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作者:侯仙婷  发布时间:2016-09-01 15:50:19 打印 字号: | |

   

    丈夫在债务人借款时作为担保人签订了保证合同,借款到期后,债权人将债务人和担保人夫妻二人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人之妻是否要承担还款责任呢?近日,常德市安乡县人民法院董家??法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法院判决担保人的妻子不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被告李某因经营需要,向安乡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借款300万元。原告张某得知这一信息后,向外筹集现金300万元借给了李某,胡某为其提供担保,为此,双方签订了《借款保证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据。胡某不仅在《借款保证合同》保证人栏签名且向原告出具了无限连带责任担保承诺书一份。    

   

    借款到期后,被告李某仅向原告偿还了80万元的本金及利息,余款一直未还。为此,原告诉诸法院,要求被告李某、胡某及胡某的妻子陈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胡某在法庭上辩称,其妻对担保一事毫不知情,请求法院驳回对其妻的起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担保之债不同于《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同生活债务,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担保人从中获利,该案担保合同为无偿合同,担保行为对于夫妻共同生活目的没有任何帮助,因此,该保证债务的设定并没有基于夫妻共同生活目的的可能,应认定为胡某的个人债务。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李某、胡某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驳回原告对陈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判断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按照是否以基于夫妻共同生活为目的,对于无偿行为所生之债务,应认定为个人债务,若担保行为收取了经济利益用于家庭生活,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应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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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制周报
责任编辑:顾 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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