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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晚报》:汽车烧毁“原因不明”保险公司该不该赔?
作者:顾 关  发布时间:2016-08-29 08:42:11 打印 字号: | |

   

    去年12月30日下午,小周跟朋友大袁、大毛3人驾车郊游。这车是小周新买的,11月4日才在安乡A保险公司购买了车损险。

    

    当时,他们在安乡大杨树河堤路段看到有人设网捕鸟,也来了兴致,便下车去抓鸟。抓鸟时,3人突然闻到气味,寻味望去只见因堤上枯草着火,火势蔓延至路边后,将小周停靠在路边的汽车烧毁。

    

    新车没了,因其给车投了保,小周便找到A保险公司索赔。A保险公司以火灾原因不明系免赔的理由拒绝赔偿。于是,小周便将A公司等告上了法庭。安乡县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庭审中,A保险公司认为,小周没有证据证明火灾发生的原因,具体起火的原因不明确,小周也不能提供火灾认定书证明事故发生的经过,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因不明火灾原因造成机动车的损害,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A保险公司因此拒绝向小周赔偿,并向小周下达了拒赔通知书。

    

    对此,小周则认为,自己的汽车被烧毁是堤上枯草着火后火势导致的。该案火灾原因不明确,不能将上一个因果关系中枯草着火原因不明视为自己汽车烧毁的原因不明。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本案中,对“火灾原因不明”的理解应选择对投保人即小周的有利的解释。据此,对A保险公司援引免赔条款不应赔付的辩称意见法院不予采纳,对小周提出的要求A保险公司在车辆损失险保额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予以支持。

    

    据此,安乡县人民法院日前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A保险公司依保险约定,赔偿小周损失6.2万元。

    

    说法

    

    不管是作为原告的小周,还是作为被告的A保险公司,双方的依据都是投保时签订的保险合同。对于这种保险格式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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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常德晚报
责任编辑:顾 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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