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争抢客源,两名售票员起了争执,结果其中一名售票员将对方打成轻伤。近日,安乡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车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期治疗费及鉴定费共计17 841元。
被告人王某系某线路班车售票员,被害人车某系另一线路班车售票员。2015年6月15日10时许,王某与车某在某车站因争抢乘客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王某将车某推倒在地,车某试图反抗时,王某抓住车某的头发朝地上撞击数下。车某在被打过程中大声呼救,与车某同一车队的罗某、胡某等人陆续赶到现场,对王某进行殴打。车站工作人员赶到县城进行劝解后,纠纷才得意平息。 经鉴定,车某构成轻伤二级。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王某故意伤害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在居住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