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还原:
帮人装鱼,摔成二级伤残
老彭是安乡县的一位渔业养殖户。去年3月,他有一批鲜鱼要出售,于是找到了老黄帮其销售。老黄是当地的一位鱼饲料经销商,不过他与老彭并无业务往来,但出于好意,接受了老彭的委托,帮其找到了老唐委托其组织人捕鱼;同时,老黄还联系到老刘将鱼运出去卖掉。
得到邀约,老唐组织了包括自己在内的8人捕鱼搬运队来捕鱼,老万也是其中之一。当年3月14日一大早,老唐和老万等8人一起在老彭家吃过早饭便开始工作,老刘赶过来帮忙。
然而老万与同伴抬鱼上车后在下车途中,不慎从跳板上跌落,横摔在鱼池旁的渣石路面上,地面渣石将其头部、腰部等多处顶伤。老万被送到了当地医院,后因伤势严重,转到市第一中医院。他住了20天院,花去医药费11万余元。
去年10月下旬,司法鉴定机构对老万的伤情作出鉴定,其C7椎体骨折并颈脊髓损伤,L1骨折脱位并全瘫,为二级伤残。
法庭直击:
伤者索赔98万余元,各方均称自己无责
据了解,老万的伤需要终身完全护理,而且还有一定的后期治疗费。老万求偿无果,一气之下将老彭、老黄、老刘、老唐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赔偿自己各项损失共计98万余元。安乡县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庭审中,老唐坚称,自己并非雇主,只是临时邀集几个村民帮老彭拉鱼,和其他被雇请的村民一样由老彭及其委托人发的工资,并未从中获利,在拉鱼过程中亦没有过错。
老黄称,自己与老彭并无业务往来,是老彭找自己帮忙,他见其经济条件不好,便答应并找到了老唐,要老刘将鱼拉出去卖。而且,事发当日自己并不在场。整个事情自己都是义务帮忙,此事与自己并没有关系。
老刘则辩称,自己是被喊过来拉鱼的,与老万并无任何关系,而且对方是空手下跳板时不慎摔倒。对于老万的伤,他并无过错。
而老彭则说,自己只是要老黄帮忙卖鱼,其他事他均不清楚,只知道老万是自己不小心摔下来的,应该由老万自己担责。
法院判决:
谁是接受劳务者成关键,伤者未尽注意义务自担60%
老万的损失究竟该谁买单呢?
在庭审中,老万提出,老唐是自己的雇主,他理应负责。而安乡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老唐在接受老彭的委托人老黄的聘请后,并非独立承担捕捞工作,只是为老彭临时召集了一班捕捞人员,其所得工资也与其他人员无异,因此不能认定为本案的雇主。
而且,法院还认为,老万接受老彭的聘请为其捕捞鲜鱼,双方之间只是平等主体,不存在人身隶属关系或依附关系。而老唐组织的包括老万在内的一班人只需提供劳务,将老彭养殖的鱼捕捞后装上车就完成了工作,无需服从老彭的指挥和管理,因此,老万与老彭之间并非雇佣劳动关系而属劳务关系。在本案中,并不存在雇佣劳动关系,只存在提供劳务者与用工者之间的劳务关系,用工者为老彭。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5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老彭应当承担责任。
那责任大小的划分呢?法院认为,在本案中,老万系抬鱼上车后空手返回时由于疏忽大意致使其本人从跳板上跌落造成伤害,其自身显然存在重大过失,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老万自己应承担主要责任。而老彭因其提供的设备与劳务场地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应承担次要责任。
至于其他被告人,或因原告举证不能,或因与本案无关,均被法院认定无需承担责任。
据此,安乡县人民法院根据案情,依法酌定为老万承担60%的责任,老彭承担40%的责任。法院重新核算老万的损失,剔除老万自行承担的60%后,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老彭赔偿老万各项损失共计3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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