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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周报》:私下转让国有资产 法院认定转让协议无效
作者:夏江霞  发布时间:2016-07-14 16:03:04 打印 字号: | |

   

    国有资产转让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部分市民由于法律意识淡薄,误以为谁管理谁就有权转让,盲目签订转让合同,被法院认定无效后,最终得不偿失。近日,常德市安乡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转让国有资产引发的案件,法院依法认定转让协议无效。    

   

    2004年初,为了便于棉花加工,周某与安乡县某乡镇粮管站原负责人张某协商购买站内房屋及土地事宜。由于该粮管站内房屋及土地均属国有资产,张某明确告知周某,自己无权办理房产证及国土证的过户手续,如国有资产进行处置,周某可报名参与拍卖,转让款可作为预付款,多退少补,周某当即表示同意。其后,张某代表该粮管站与周某签订了《地基转让协议书》,在周某支付转让款5.8万元后,张某便将粮管站内的房屋及土地交付给周某。2014年初,在全县国有资产集中清理过程中,粮管站主管部门发现上述土地转让一事,主张收回房屋及土地,但周某认为已花钱购买且已使用多年,不同意返还,遂引发争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周某、张某在明知粮管站内房屋及土地系国有资产的情况下,擅自签订协议将其转让,违反了我国《国有资产管理法》中有关国有资产转让程序的规定,该协议应属无效。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最终,法院依法确认《地基转让协议书》无效,并判令周某返还粮管站内的房屋及土地,粮管站主管部门(因粮管站已被撤销,无主体资格)返还周某地基转让款5.8万元。    

   

    【法官提醒】  

   

    在不动产买卖中,买方一定要对不动产权属认真审查,最好到房产部门进行查询,在确认卖方享有所有权后再签订买卖合同。此外,国有资产不能私下买卖,如转让协议被确认无效,经济损失是小,严重者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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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制周报
责任编辑:顾 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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