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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死因不明 保险公司应承担意外伤害理赔责任
作者:夏江霞  发布时间:2016-07-05 09:09:55 打印 字号: | |
  被保险人意外死亡,受益人在理赔时,保险公司往往要求其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保险人是因意外伤害或是其他病发性原因致死的情形才同意理赔,这对于非专业医学鉴定机构的普通民众来说,查明死因难以实现。那么,保险公司能够以死因不明而拒赔吗?近日,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类似案件,对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并未支持。

  

  【案情回顾】

  

  2015年1月6日,市民刘先生在安乡县某保险公司为其母亲范某购买了一份“国寿小额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20 000元,保险期间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法定继承人。2015年1月30日,原告发现其母在床边摔倒,头部肿起并有血迹,并已停止呼吸。2015年2月6日,原告向被告交付了理赔申请材料,要求被告给付保险金20 000元。被告某保险公司认为没有专门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对被保险人范某的死因进行鉴定,意外伤害死亡证据不足,不符合保险理赔条件而拒赔。双方由此发生争议,遂引发该案。

  

  【法官说法】

  

  “国寿小额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利益条款”对意外伤害进行了概括性解释,即“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且在“责任免除”部分较为明确地规定了不保事项,即投保人、受益人的故意杀害、伤害、被保险人犯罪等情形。由此可见,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采取的是“一切险减去除外责任”的方式,受益人只需初步证明保险事故属于意外,而无需证明究竟是哪一种意外情形。该案中,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初步证明其母系意外摔倒致死,而被告无证据证明被保险人身故的原因属于除外责任中的情形,法院依法认定被保险人意外伤害死亡事实成立,符合保险理赔条件,对被告的拒赔主张不予支持。最终,在上述审理思路的指导下,法官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了调解,保险公司同意当即支付保险金10 000元,刘先生接受了该方案,该案得以顺利了结。
来源:安乡法院网
责任编辑:顾 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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