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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晚报》:改造房屋妨害邻居要不得
作者:顾 关  发布时间:2016-06-27 08:38:50 打印 字号: | |

   

    1998年,安乡人老祖在老卢家旁边买了块地,修了间私宅,两人便成了邻居。

   

    2005年前后,老卢家房屋翻修,在自家楼顶加了个假二层,后又改造,这假二层的部分“越界”直抵老祖家东面墙。更让老祖恼火的是,老卢还在靠着老祖家房屋的一侧围墙内,建了个窝棚。这个窝棚为木质构筑,上面覆盖油布,呈约30度坡形,坡面朝向老祖家的房屋院落。这个窝棚是老卢用来存放生火用的木材及其他杂物的。窝棚前10余米即是老卢家的厨房。

   

    不仅如此,老卢自搭的入户电线的电线杆位于老祖家房屋围墙外公用通道处,稍靠近老祖家的围墙,入户电线与公共电线连接凌乱不规整。

   

    这些在老祖看来,很容易引发火灾,一旦着火,自己家便在劫难逃。于是,老祖找到了当地社区,但多次调解未果。因此事,老祖还与老卢发生了肢体冲突。

   

    一气之下,老祖将老卢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老卢拆除窝棚及假二层越界部分,老卢家的自搭电线杆也得移走。安乡县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庭审中,老卢大喊冤枉。他辩称,自己搭建的假二层超出己方墙体部分没有越界,是在自己房屋的滴水线内;而且在老祖当初建房时就侵占了自家的面积;至于自己在院内搭的窝棚以及公共通道上的电线杆,都没有越界到老卢家中,没有对其造成妨害,自己并无过错。老卢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老祖的诉讼请求。

   

    安乡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责令老卢限期拆除搭建的假二层越界部分、拆除搭建窝棚。

   

    至于老卢架立的电线杆,因在公用通道处,入户电线与公共电线连接凌乱不规整但不至于造成电火灾,对老祖家的房屋不构成妨害,故对老祖请求老卢移走电线杆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说法:

   

    老祖当年建造房屋及建成后,老卢都未提出异议,而且后来两家又修建了围墙,这应当视为老祖、老卢对两房界限的认可。

   

    老卢搭建的假二层越出二房间隙部分,既影响了老祖房屋的美观,又对老祖家的通风、采光、排水造成妨害。 老卢家的窝棚,虽在老卢自家的围墙内,但坡面朝向老祖的房屋院落,雨水排至老祖房屋院落,加之窝棚系木质结构、油布覆盖,存在火灾隐患,对老祖的房屋造成妨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35条之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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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常德晚报
责任编辑:顾 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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