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买的汽车被烧毁,保险公司以“火灾原因不明”为由拒绝赔偿可以么?近日,常德市安乡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周某6.28万元。
去年11月4日,原告周某由某汽贸公司代其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为其小车购买了6·28万元车辆损失险。同年12月30日下午,周某开着新车载着袁某、毛某兜风。车辆行至安乡某河堤路段时,3人看见有人设网捕鸟,便决定去捉鸟,袁某与毛某先下车,周某将车停靠至河堤边缘路段后下车。3人行至堤下后,袁某试图在堤下点火被毛某制止。在捉鸟过程中,因闻到不正常气味,3人便从堤下折回,发现堤上枯草着火,火势蔓延至路边后将周某停靠在路边的汽车烧毁。周某后向法院起诉,要求某保险公司赔偿损失。
在庭审中,某保险公司认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因不明火灾原因造成机动车的损害,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周某没有证据证明火灾发生的原因,具体起火的原因不明确,周某也不能提供火灾认定书证明事故发生的经过,便以火灾不明系免赔理由拒绝向周某赔偿,并向周某下达了拒赔通知书。周某则认为,自己的汽车被烧毁是堤上枯草着火后导致的,对于该案火灾原因,不能将枯草着火原因不明视为自己汽车烧毁的原因不明。
【法官说法】
法院审理认为,周某汽车的损毁发生在保险期间,根据《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该案中,原、被告对保险合同中“火灾原因不明”的理解出现不同理解,根据该条意旨,对“火灾原因不明”的理解应选择对投保人即原告有利的解释,对保险公司援引免赔条款不应赔付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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