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狭路会车不避让 “勇者”伤人需赔偿
作者:顾 关  发布时间:2016-06-02 10:51:42 打印 字号: | |
  一男子驾驶货车接妻子回家,行驶途中与他人驾车相遇,因道路狭窄,两车会车时各不相让,“勇者”为泄不满邀集他人将男子打成轻微伤。近日,安乡法院审理这样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2016年1月26日,原告刘某开货车去接妻子回家,在某乡镇的一条村道上,遇到被告李某驾车相向而来。因道路狭窄,会车无法顺利通过,双方协商未果后,刘某即将车停在原地走路去接妻子。因心中不满,李某便组织几个人在路口等刘某。待刘某和妻子返回时,李某前去与刘某理论,因言语不合,李某组织的人便将刘某打成轻微伤。之后,李某被公安局治安拘留3日。在刘某住院期间,李某为表达歉意,垫付医疗费2500元。刘某出院后,一纸诉状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李某赔偿住院医疗、护理、交通、误工、伙食补助、营养、鉴定等费用15982.77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在农村公路会车时,因为道路狭窄,不能顺利通过,双方应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就地协商会车通过方式。而原告在与被告协商无果后,即将自己所开的货车停在道路上,然后离开现场,致被告车辆一直无法通过,对于后续矛盾的激化应负一定责任。在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的类别中,交通费没有任何证据,法院依法不予认定;至于鉴定费,法院认为该鉴定属于公安机关委托,是确定是否构成刑事责任的证据,与民事赔偿没有利害关系,法院依法不予认定。据此,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判决被告李某赔偿刘某各项费用共10451.52元,扣除已付的2500元,还应支付7951.52元。
来源:安乡法院网
责任编辑:顾 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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