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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解除 彩礼依法应返还
作者:顾 关  发布时间:2016-05-10 10:21:18 打印 字号: | |
  男女双方订婚后给付彩礼现象十分常见,因婚姻缔结不成导致彩礼返还纠纷的也屡见不鲜。近日,安乡法院审理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依法判决被告及其父亲一次性返还原告彩礼款12 000元。

  

  原告小李(男)与被告小刘(女)经媒人介绍相识。相处一段时间后,媒人带着小刘及小刘父母到小李家吃饭。席间,媒人询问双方对对方的印象,得到满意的回答后,小李父亲便按照农村习俗,将“彩礼”12 000元通过媒人转交给小刘及其父亲。之后,小刘对小李的态度冷淡下来,不愿交往。鉴于此,小李打算放弃这门亲事,要求小刘返还彩礼,但是小刘不肯返还。小李只得向法院起诉,要求小刘及其父亲返还彩礼12000元。

  

  小刘父亲则认为,小李家所给的12000元属于“打发”(赠与)而非“彩礼”,不应返还。

  

  法院审理认为,“彩礼”是我国传统风俗中的特定称谓,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对另一方的赠与,除价值较小的日常用品之外,均应纳入“彩礼”的范畴。由于该案所涉财物价值较大,应将其视为“彩礼”,该案中小李与小刘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亦未共同生活,故该笔财产依法应当返还。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婚约是男女双方当事人为了结婚而对婚姻关系所作的事先约定,婚约缔结后男方向女方所赠价值较大的财物系附条件赠与,该赠与以结婚为生效条件,婚约一旦解除,赠与行为自始不生效,所赠财产应予返还。《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出现以下三种情形,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来源:安乡法院网
责任编辑:顾 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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