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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存争议 暴力毁损应恢复原状
作者:陈代辉  发布时间:2016-05-09 10:28:17 打印 字号: | |
  遗产继承纠纷发生后,相关当事人可以在自愿的基础上自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日前安乡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恢复原状案件中,因遗产继承存在争议,被告方张家三兄妹便将共有遗产暴力毁损,被法院判决将毁损的房屋恢复原状。

  

  1990年,原告王某带着女儿小方改嫁给张某。初期,二人感情尚好。张某的身体出现异常后,王某即离家外出,极少回去,留下女儿小方与张某生活,直到其初中毕业后外出打工。2002年,张某自杀身亡。张某死后王某没有回去办理丧事,仅在丧事办完后回家将财物搬走,此后直至2015年年中才回来。张某与继女小方的关系一直很好,小方在外打工后还为张某买了金戒指等物,张某死后小方也赶回去参与了丧事的办理。

  

  2002年后,张某曾经居住的三间砖瓦房便无人居住。这三间砖瓦房是1986年在张某母亲的主持下家人合力建起来的。当时张某仍与父母及两个妹妹住在一起,哥哥已成家另过。张某死后,因看该房屋年久失修,张某的小妹及其丈夫就搬进去照看。2015年,王某回去后要求收回房屋。经当地村委会调解,张某的小妹夫妇搬出房屋。2016年年初,张某的哥哥和大妹等人知道情况后提出了异议,认为该房屋是几兄妹所共有,王某母女未尽扶持赡养的义务,不应享有份额,要求村委会撤销该协议。随后兄妹三人用钢筋、木棒拆除了房屋的门窗,捣烂了房屋的屋顶。

  

  法院审理认为,该三间砖瓦房由张某及其家庭成员共同建于1986年,张某对其依法享有权利。原告方王某母女分别作为张某的合法配偶及继女,依法对其财产享有继承权。虽然被告方张家三兄妹主张原告方王某母女对张某存在遗弃行为,但并未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故对其主张二原告不应享有房屋权利的意见不予支持。鉴于该房屋属家庭共建而成,张某父母及张某又先后过世,张家三兄妹及王某母女对该房屋的遗产继承存在争议,在争议处理完毕前任何一方均无权改变其现状。双方有争议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而非通过暴力形式。王某母女作为权利人,亦享有共同所有权,未经分割,该权利及于房屋全部。被告方张家三兄妹未经原告方王某母女同意破坏房屋的行为已损害其合法权利,故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方张家三兄妹自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毁损的房屋恢复原状。

  

  【提示】

  

  解决遗产继承纠纷的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自行协商。相关当事人可以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互谅互让,就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进行协商,达成一个各继承人都愿接受的协议,然后按协议分割遗产。二是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如有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经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达成协议以后,各当事人都应当自觉遵守和履行。三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协商不成时,可以不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不成协议的,任何一方也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来源:安乡法院网
责任编辑:陈代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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