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传销,大多数人都是深恶痛绝,可还是有部分人企图通过传销一夜致富。近日,安乡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传销引发的离婚纠纷。
原告李某(女)与被告周某(男)经人介绍相识后恋爱、结婚、生子。2013年5月,怀着一颗发财心的李某在安徽省合肥市参加传销组织发展下线。周某在妻子的鼓动下也到合肥加入了传销,两人分别向传销组织缴纳69 800元。周某接受了两个月培训后退出了传销组织。2013年11月22日,夫妻二人发生争吵后李某便回娘家居住,两人开始分居,李某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遂向法院起诉离婚。
周某表示,夫妻二人的关系从李某进入传销组织就开始发生变化,现在已是名存实亡。李某将自己骗入传销组织,是过错方,应该赔偿自己相应的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从2013年11月22日发生争吵后分居生活至今,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两年,符合婚姻法规定离婚的情形,所以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周某是智力健全的成年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加入传销组织造成的亏损应由其自己负责,其要求李某因传销赔偿自己经济损失的辩称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据此,法院依照《婚姻法》相关规定,判决李某与周某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