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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无证驾驶肇事 雇主连带返还保险金
作者:夏江霞  发布时间:2016-04-18 11:33:53 打印 字号: | |
  近日,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追偿权纠纷案,雇员李某在送货途中无证驾驶摩托车造成他人损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受害人共计120000元保险赔偿款后,向雇主潘某及雇员李某主张追偿权,法院最终判决雇员李某及雇主潘某连带返还保险赔偿款120000元。

  

  潘某系李某的雇主,且为肇事摩托车的所有人。2014年11月16日7时50分许,李某驾驶与其驾驶证上载明准驾车型不符的肇事摩托车送货时,与受害人李某清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李某清、田某英、周某伍、朱某权、朱某华受伤、两车及朱某平家的遮阳棚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安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负该次事故主要责任。后因索赔无果,五位受害人分别向法院提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法院依法判决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五位受害人各项损失共计120 000元,潘某与李某对不足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支付了五位受害人保险赔偿款120 000元。保险公司认为李、潘二人的行为属于法律规定的可以行使追偿权的情形,故将李、潘二人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120 000元保险赔偿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案中,由于车辆驾驶人李某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肇事而造成他人损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受害人损失后,依法取得对无证驾驶人李某的追偿权。李某驾驶与其驾驶证上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其存在重大过失;潘某作为李某的雇主及肇事车辆所有人,对其雇佣的驾驶人员是否具有相应驾驶资格未做审查,亦存在明显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潘某对其雇员李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造成的他人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李某自身存在重大过失,则其应与其雇主潘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遂法院最终判决二被告连带返还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赔偿款共计120 000元。

  

  【法官提醒】

  

  依据法律规定,保险公司行使保险金追偿权的三种情形为:一是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是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是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出现以上三种情形之一时,保险公司在赔偿受害人损失后,有权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另外,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来源:安乡法院网
责任编辑:顾 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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