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常德市安乡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一审判决机动车无证驾驶人廖军及所有人童华连带返还某保险公司保险金12万元。
2014年6月2日下午3时40分,未取得驾驶资格的被告廖军驾驶被告童华所有的小车在该县大鲸港镇广场水泥路上倒车时,因未察明车后情况,将车后环卫工人张强忠撞倒,最终死亡。因索赔无果,受害人张强忠的亲属向安乡县人民法院提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法院依法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受害人亲属各项损失共计12万元。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于2014年10月27日支付了受害人亲属保险金。其后,保险公司向无证驾驶人廖军及车主童华主张行使追偿权,要求二被告返还其已支付的12万元保险金。二人均拒绝返还,保险公司遂将二被告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案被告廖军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是直接侵权人;被告童华作为参保车辆所有人,将车辆出借给无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可见其对自有车辆疏于管理,属于未尽管理、注意义务的车辆所有人,是涉案交通事故的间接侵权人。二被告作为共同侵权人,应对保险公司已经赔付的12万元保险金承担连带返还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机动车主购买交强险的主要目的是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转移风险,但在出现以下三种严重违法行为的情形,保险公司在理赔后依法对侵权人享有追偿权: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2.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3.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在这三种情形中,保险公司仅是垫付受害人的赔偿款,其后,保险公司可向侵权人主张返还赔偿款。
所以,车主们在出借车辆时,应仔细询问、审查借车人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切不可因嫌麻烦或是碍于亲友情面而忽略审查,导致出现上述案例中的情况。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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