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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呕吐引纠纷 达成和解免受刑罚
作者:周春梅  发布时间:2016-04-12 10:15:40 打印 字号: | |
  近日,安乡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张某免予刑事处罚。  

  

  2014年12月某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在安乡县深柳镇某夜宵店吃夜宵后,因醉酒在某超市前街面上呕吐。环卫工人李某见状后认为张某随意呕吐,双方开始争吵。随后,张某对李某拳打脚踢致李某受伤。经鉴定,李某头面部及胸软组织挫伤并左侧第8、9肋骨骨折,系轻伤二级。2014年12月18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张某赔偿李某现金42 000元,李某对张某表示谅解。

  

  安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非法故意损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张某具有坦白、刑事和解等量刑情节,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条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安乡法院网
责任编辑:顾 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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