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乡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对被告人孙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孙某是一名“95后”女孩,中专文化,从事微商工作。2015年6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孙某邀请金某、唐某、齐某(未成年人)到其以本人身份证登记开房的安乡县某酒店吸食氯胺酮(俗称“K粉”)。23时30分许,安乡县公安局民警在对宾馆例行检查时查获孙某等人,并扣押了吸毒工具及毒品氯胺酮疑似物。经检验,该氯胺酮疑似物中检出氯胺酮成分,净重0.45克。归案后,孙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安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不仅自己吸食毒品,还为其他三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根据孙某的量刑情节,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条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