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乡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15年8月13日0时许,李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载被害人胡某、彭某等5人前往安乡县某宾馆。0时26分,因李某饮酒且超员超速行驶,其驾驶的小型轿车充数道路撞入路边水沟,致胡某当场死亡,胡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安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李某负该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安乡法院审理认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李某的量刑情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