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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晚报》:事故伤者住院“挂床”, 费用该谁承担?
作者:顾 关  发布时间:2016-04-01 09:54:10 打印 字号: | |

   

    案件还原:夜晚步行回家被撞,索赔5万余元  

   

    这事发生在去年1月下旬,安乡人老罗步行回家,不曾想被背后驶来的一辆小汽车撞倒,这辆汽车的驾车人是老李。事后经鉴定,老罗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头皮血肿。为治疗伤病,老罗光医药费就开支了1万余元。

    

    事后,经当地交警部门认定,老李对这起事故负有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老李为老罗垫付了4500元医药费。老罗找到老李要求赔偿其损失,但双方因赔偿额度无法达成一致。

    

    随后,老罗一气之下将老李以及老李投保的A保险公司一并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包括住院费、营养费、误工费在内的总计5万余元。

    

    庭审直击:保险公司质疑伤者“挂床”,该部分应剔除

    

    安乡县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庭审中,老罗提出,自己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了119天,需要全休3个月。为此,他特向法院提交了入院记录、疾病诊断证明书、住院费清单、医疗费发票复印件等证据。

    

    对此,A保险公司提出了质疑,A保险公司经了解,认为老罗存在“挂床”的现象,“挂床”期间产生的费用,应当依法被剔除,对此期间的误工费、护理费不应当予以支持。为支持辩称,A保险公司也向法院提交了老罗的入院和出院记录、住院病历、护理记录单、长期医嘱单。

    

    双方争论僵持不下,A公司提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老罗提交的病历资料进行鉴定,对老罗的误工、护理、全休期进行重新审查核定,认为老罗的误工期间为20日,护理期间为12日,营养期间为7日。

    

    法院判决:“挂床”产生费用,应伤者自行承担

    

    鉴定结论出来后,庭审继续。

    

    安乡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可见,医院的住院记录以及医嘱并非确定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的唯一标准。法院确定老罗的误工期间为20天,护理期间为12天,营养期间为7天。

    

    法院认为,老罗因“挂床”导致了其损失扩大,扩大的损失应由老罗自行承担。床位费、护理费等相关费用计算12天;法院在计算老罗的损失时,剔除了超出部分的费用,剔除后的医疗费仅剩7000余元。

    

    据此,法院经重新核算老罗的损失,于近日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A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老罗损失1.2万余元,老罗返还老李预付的4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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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挂床住院”又称“假住院”,一般而言,患者不在医院住院治疗或住院3天以上没有诊疗行为就可称为“挂床住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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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常德晚报
责任编辑:顾 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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