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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大桥项目后勤 骗百余人获刑四年
作者:陈代辉  发布时间:2016-03-23 09:05:17 打印 字号: | |
  日前,安乡县人民法院对一起诈骗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对通过伪造印章等手段冒充施工大桥项目后勤,骗取100余人现金69000元的被告人丁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丁某是一名累犯,曾因招摇撞骗罪、诈骗罪于2006年被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还因犯诈骗罪于2010年被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两次因诈骗他人而获刑入狱的丁某并没有悔过自新,出狱不久,他又重操旧业。2014年6月,丁某得知安乡县某大桥有施工计划,便对被害人鲁某、雷某等人谎称自己负责大桥后勤,还带鲁某等人到大桥工地佯装指挥。骗取到鲁某、雷某等人的信任后,丁某在一百货金店伪造了“湖南省交通厅桥梁公司第二分公司专用章”和“安乡县某大桥项目部”字样的印章,随后以招工为名,与鲁某、蔡某、危某等110余人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并每人收取275元—300元不等的服装费、证件费,共计骗取现金30000余元。期间,丁某还谎称自己资产庞大,并以借钱为名,骗取雷某现金25000元、鲁某现金6000元、薛某现金5000元,彭某现金2000元、秦某现金1000元。

  

  安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丁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安乡县人民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安乡法院网
责任编辑:陈代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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