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乡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法院对原告“挂床”期的住院费用不予认定,这给为了获得更多赔偿而恶意挂床治疗的住院者敲响了警钟。
2015年1月27日19时左右,因相对方向来车灯光照射引起视觉障碍,被告李某驾车时将前方同向步行的罗某撞倒,造成罗某受伤。该事故经安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负责任。原告罗某受伤后于次日前往医院住院治疗,医院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头皮血肿。
出院后,罗某一纸诉状将被告李某及其车辆所投保的某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依法赔偿原告各项费用(除去被告李某已赔偿的4500元)共计52 111.42元。
在庭审中,被告李某认为,发生交通事故属实,但自己已购买了交强险,应由保险公司赔偿。被告某保险公司同意按照保险条款进行理赔,但是原告在住院期间存在挂床现象,对于挂床产生的费用应依法予以剔除,对此期间的误工费、护理费不应得到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是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的损失应当依法获得赔偿。对被告某保险公司认为原告存在挂床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可见医院的住院记录以及医嘱并非确定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的唯一标准,应剔除因挂床产生的费用,原告因挂床导致的扩大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据此,法院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罗某各项损失12 637.42元,原告罗某返还被告李某已支付的款项4 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