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发生在安乡县的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事情发生在去年的7月31日。当天,陈某、李某为了庆祝自己找到新工作,邀请曾某等6个朋友一起吃饭庆祝。
当晚,8人吃过晚饭后,又到KTV唱歌,随后去吃宵夜。在此期间,曾某连续3次过度饮酒。悲剧发生在散场之后,曾某骑摩托车回家途中撞上道路上的花坛死亡。
曾某父母在悲痛之余,一纸诉状将包括陈某、李某在内当晚一起庆祝并饮酒的7人告上了法庭,要求其共同赔偿40余万元。
在庭审中,陈某、李某认为,曾某是自愿饮酒,且曾某是在自己护送其回家途中趁自己下车买水时骑车走了才发生的事故,自己愿意承担部分损失。但同桌饮酒的余某、阳某等人觉得十分冤枉,自己是中途参加活动的,与曾某也不是很熟悉,吃了一次饭就要赔偿,代价实在是太大了。
事后,经法官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陈某、李某等7人共赔偿曾某父母65000元。
【说法】一起喝酒,同桌出了事故,其他人赔钱,到底冤不冤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对此进行了规定,“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么说来,亲友之间请客吃饭,若忽视了对亲友的安全保障义务,则对亲友醉酒致伤、致死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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