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友相聚小酌两杯本是一件开心事,可是因饮酒过量发生事故,就成了一件闹心事了。近日,安乡法院审理了一起因饮酒发生事故死亡引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2015年7月31日,陈某、李某为了庆祝自己获得新工作,邀请包括小曾在内的一帮好友吃晚餐,就餐完毕后一行人去KTV唱歌,随后去吃宵夜。在此期间,小曾连续三次过度饮酒,后小曾骑摩托车回家途中撞上道路上的花坛死亡。小曾父母一纸诉状将同桌酒友一并告上法庭,要求其共同赔偿四十余万元。
在庭审中,陈某、李某认为小曾是自愿饮酒,且小曾是在自己护送其回家途中趁自己下车买水时骑车走了才发生的事故,自己愿意承担部分损失。同桌饮酒的余某、阳某等人觉得十分冤,自己是中途参加活动的,与小曾也不是很熟悉,吃了一场饭就要赔偿,代价实在是太大了。
经过承办法官的一番努力,双方达成了一致调解协议,陈某、李某等五人共赔偿小曾父母65000元。
【法官说法】
共同饮酒后伤亡是否需要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 ,亲友之间相互请客吃饭,若忽视了对亲友的安全保障义务,则对亲友醉酒致伤、致死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过错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