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到了假期,孩子们在享受快乐假日生活的同时,还有可能会被不期而至的意外伤害到身心。如下案例,或许能让您从中明白些许道理。
案例:四龄童路边玩耍被撞身亡,赔偿责任按比例划分
这是安乡县人民法院审结的一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事故发生在安乡县安德乡附近,时间是2014年2月1日。
当日上午9时许,裴某载着妻儿等4人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从安乡县陈家嘴镇出发驶往安德乡。当日9时20分,当车由西往东行驶至安德乡某路段时,遇到4岁的陈某一人由南向北走来。由于裴某对道路上行人动态估计不足且超速行驶,其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将陈某撞倒,陈某当场死亡,小型普通客车受损。
事故发生后,安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裴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陈某负事故次要责任。裴某与陈某的父母在当地调解组织的协调下,达成赔偿协议,先行赔付陈某父母14万元,其中有1万元未付,打了欠条。双方约定,另外的41万元损失,由车辆投保的A保险公司承担,陈某父母不再要求公安机关追究裴某的刑事责任。
事后,A保险公司拒绝按上述协议赔付。陈某的父母将裴某、车辆投保的A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类损失41万元。
庭审中,法院重新依法核算了陈某父母的损失,共计48万余元。但是按照不告不理的原则,因原告对A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为赔偿各项损失41万元,故法院仅支持赔偿损失额41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按保险合同约定,A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之内赔偿陈某父母伤残赔偿费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计算为11万元。陈某父母的损失在获得交强险赔偿后,尚有损失37.6元。超过交强险赔付范围的陈某父母损失,按照死者陈某与裴某各自的过错比例和保险合同的约定分担责任。死者陈某在该案事故中有过错并负次要责任,可减轻裴某承担的责任,
所幸,陈某父母所要求赔偿的损失额度并未超过保险承保的份额,故不用自行承担。最后,法院依法判处,A保险公司依保险合同赔付陈某父母4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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