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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晚报》:丈夫遇车祸失去意识 妻子申请认定其无民事行为能力
作者:顾 关 谭淑君  发布时间:2016-01-15 14:54:05 打印 字号: | |

   

    案起:

    

    丈夫遭遇车祸失去意识

    

    妻子取钱受阻

    

    事情发生在安乡县。案件的申请人是刘某,她是李某的妻子。

    

    两年前,李某曾在四川某公司打工。在一次工闲时,他上街通过人行横道时,被一辆汽车撞倒。经抢救,李某恢复了生命体征。但遗憾的是,他完全失去了意识并且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只能躺在床上。家里的生活压力全部压在妻子刘某的身上。

    

    一次偶然的机会,刘某得知,这些年李某在外打工,在银行里存下了一些钱,便到银行取款。但由于她不知密码,而且也无法提供李某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死亡的证明,就无法取出。

    

    无奈之下,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认定丈夫李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诉讼:

    

    安乡法院无民事行为能力第一案

    

    安乡县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据了解,这是民事诉讼法修订后,安乡县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起申请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

    

    刘某向法院提交了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承办法官在收案当天便审查核对了刘某提供的鉴定意见书,随后又前往李某的住所查看其身体状况,并几次到四川调查相关情况。

    

    法院认为,李某目前身体状况无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不知其行为后果,完全丧失行为能力。遂作出判决,宣告李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刘某为李某的监护人。

    

    说法:

    

    如何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是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由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申请人一般是被申请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被申请人没有近亲属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其他亲属为代理人。被申请人没有亲属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经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且愿意担任代理人的关系密切的朋友为代理人。如果前述都没有的,则由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代理人。

    

    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时,应出具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和根据。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要时应当对被请求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申请人已提供鉴定意见的,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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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顾 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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