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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晚报》:小青年“闪婚闪离” 法院支持彩礼返还
作者:夏江霞 顾 关   发布时间:2016-01-07 10:39:36 打印 字号: | |

   

    案起:

    

    结婚仅半月 小两口闹分居

    

    这是发生在安乡县的一宗离婚案。男方叫小龚,女方叫小洁,两个年轻人是经人介绍相识的,仅认识两个月,他们便在当地民政部门登记结婚。

    

    没曾想双方后来因生育子女问题闹得不可开交,最后干脆分居了。掐指算来,两人婚后总共在一起生活了15天。

    

    事后,小龚气不过,认为结婚前双方缺乏了解,目前婚姻已彻底破裂,向法院起诉离婚。并且,小龚还提出,小洁要返还其给付的3万元彩礼。

    

    判决:

    

    准予离婚,彩礼应返还

    

    安乡县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庭审中,3万元彩礼究竟该不该返还的问题,成为争议的焦点。

    

    安乡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小龚、小洁认识只有两个月便登记结婚,婚后仅生活了十几天又为生育问题发生争吵,随后便分居生活,确属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小龚提出离婚,说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小龚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至于3万元彩礼,法院考虑到小龚、小洁婚后仅共同生活了15天时间便分居生活,可以认定为属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中的“婚后未共同生活”的情况,依照法律规定,小洁应当予以返还。所以,对小龚要求小洁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根据小洁家庭情况以及当地社会经济标准,遂一审判决小洁返还原告12000元。

    

    说法:

    

    三种情况,彩礼可返还

    

    彩礼是我国很多地区传统的婚嫁习俗,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有条件赠与,双方已结婚,条件已成,一般按赠与处理,故通常情形下在离婚诉讼中法院不予支持返还彩礼的请求。

    

    当然,也有例外。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其中,法律规定,属于二、三项规定情形的,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在本案中,安乡县人民法院最终作出一审判决女方返还男方部分彩礼,实际上也是平衡了男女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最终达到了让原、被告双方都满意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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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顾 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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