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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偷鸡“四进宫”
作者:顾 关  发布时间:2016-01-06 11:53:34 打印 字号: | |
  一男子因偷鸡,三次以盗窃罪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该男子仍不思悔改,重操旧业。近日,安乡法院审理了一起“偷鸡”案,依法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4年8月至2015年9月,陈某为了偷鸡卖钱,先后四次到下渔口镇和安康乡盗窃母鸡18只,价值1420元。作案后,陈某将其中14只销赃后获得赃款485元。案发时已将赃款挥霍一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顾 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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