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因偷鸡,三次以盗窃罪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该男子仍不思悔改,重操旧业。近日,安乡法院审理了一起“偷鸡”案,依法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4年8月至2015年9月,陈某为了偷鸡卖钱,先后四次到下渔口镇和安康乡盗窃母鸡18只,价值1420元。作案后,陈某将其中14只销赃后获得赃款485元。案发时已将赃款挥霍一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