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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晚报》:自家“地盘”也不能乱改建碍邻居
作者:杨 柳 顾 关  发布时间:2015-12-28 15:47:48 打印 字号: | |

   

    自家的院外修了堵墙,或修了小门,有些市民或许会认为,这是在自家门前,甚至是自家地界儿上,啥事自己能做主,这时可就得注意了,啥事都得有个限度,弄不好,不仅伤了邻里间和气,还惹了官司。

   

    自家立堵墙  堵了别家门,法院:另修一条道

   

    【案情】2013年5月,老高搬至安乡县某职工楼居住,与老李成为邻居。因为这栋楼是傍堤修建,所以西面堤是重要的进出通道。2013年11月,老李为了堆放收购的废品,在两家公用通道上建了堵围墙,老高认为,老李此举阻碍了自家的出行。双方多次协商未果,高某一气之下开铲车铲倒李某阳台、围墙和不锈钢栏杆,双方多次争斗,矛盾升级。

    

    老高把老李告上了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老李拆除公用通道内擅自修建的围墙,清除公用通道内所堆放的物品;并赔偿自己房屋无法使用期间损失2万元。对此,老李认为,自己所建围墙是建在自家宅基地上,而且老高通行权实现并非只有自己所堵空地为唯一通道,自己未侵犯原告相邻通行权,而且老李也一直未在此居住。

    

    【判决】安乡县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审理后认为,老李、老高系邻居关系,对于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得堵塞。因堵塞影响他人生产、生活,他人要求排除妨碍或者恢复原状的,应当予以支持。但有条件另开通道的,也可以另开通道。遂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老李在房屋南阶角水泥操坪南(间隔一块红砖)自西向东修建一条宽1.5米、大堤路面等高(红砖趸)、路面铺预制板的道路,直达老高东面房屋,以利于原告高某通行。至于2万元赔偿,不予支持。

    

    【说法】根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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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顾 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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