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旧债到期,借款方却已离婚
去年11月中旬,老李因经营生意急需周转资金,向小金借了8万元钱,并出具了一张以自己与妻子刘某共有产权的房屋做债务担保的借条。当时约定了月利息为0.4%,借款的期限是2014年11月中旬至2015年2月中旬。
债务到期后,今年3月下旬,小金找到老李,要求其偿还借款。由于老李当时资金紧缺,便约定推迟两个月还款,为此老李还特意在借条上作了注明。但是两个月过去,老李仍没钱还款。
时隔数日,当小金再次找来时,却发现老李不见了。于是,小金将老李以及其妻子刘某一并告上法庭,要求他俩共同偿还8万元债务以及利息1920元。
安乡县人民法院受理了这宗民间借贷纠纷案。
审理:
夫妻离婚,共同债务均担责
法院依法传唤老李、刘某出庭,但庭审当天老李与刘某均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也未答辩及提交证据。法院还发现,就在小金为老李延期债务时,老李在今年4月下旬,已经与妻子刘某离婚。于是,法院缺席审理了此案。
在庭审中,小金出具了老李当时签署的借条以及老李、刘某的房屋等产权登记证明。小金认为,老李在向自己借款时,其与刘某的婚姻关系并未解除,这笔借款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理应由夫妻共同偿还。但老李与刘某在离婚时,双方曾在离婚调解书上约定,各自经手的债务由各自偿还。刘某是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是否应与老李共同清偿本案的债务成为争议的焦点。
法院审理认为,老李的妻子刘某是本案的适格被告。老李以个人名义向小金借款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小金有权要求老李、刘某共同清偿其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安乡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老李、刘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小金借款8万元元及利息19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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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同时,解释第二十五条还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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