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与女友同居并育有一子,两人分手后签订书面协议,约定由男方按月支付孩子抚养费。该男子从未履约,八岁儿子将生父告上法庭索要抚养费。近日,安乡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07年9月,姜某出生于广州市番禺区,系李某与代某非婚生子。姜某自出生以来都是随其母亲李某共同生活,并由李某独自抚养。代某作为父亲从未尽到应尽的义务,一直拒付抚养费,姜某遂将父亲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原告姜某系其母亲与代某非婚生子,作为姜某的父母均对姜某有抚养的权利和义务。最终,双方自愿达成一致调解协议,代某一次性给付拖欠的抚养教育费60 000元,并从2015年10月起,每月支付姜某抚养教育费1 000元直至其成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