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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房屋买卖引发的房屋侵占纠纷
作者:杨 柳  发布时间:2015-12-04 08:48:12 打印 字号: | |
  “我是在被迫情形下与他们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协议中补偿给我的价款明显低于同类邻居房屋,这显失公平,应认定为无效合同予以撤销,而且他们要重新按同类房屋标准补齐我房款,不然我会一直上访......”69岁的被告老彭愤怒地向法官诉说着。

  

  这是发生在安乡法院庭审中的一幕。

  

  案件起因

  

  2010年3月,原告侯某、黄某、马某和徐某四人挂靠安乡县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县建设局和规划局办理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合伙开发建设某小区住宅建设工程,并在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因小区二期开发用地需要,四人于2011年3月28日与被告老彭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约定老彭将一栋三层私宅以45万元价款卖给四人,四人为老彭提供一年的临时性过渡用房,到期自动腾退。若任一方违约,则要赔付违约金30万元。

  

  协议签订后,侯某等四人支付了房屋买卖价款,老彭交付了房屋,并住进了四人提供的临时过渡房(小区一期架空层)。但约定的腾退期到后,老彭拒不腾退,并在楼内外堆放废品,影响小区的环境和销售。此外,老彭还要求四人补偿其一套商品房和一间车库,并多次到相关职能部门上访,阻扰四人施工。

  

  庭审争执

  

  案件经过了两次公开开庭审理,双方争执不休,各不让步。侯某等四人要求老彭立即腾退临时居住房屋,支付房屋租金2万元,并赔偿违约金30万元。老彭则执意认为侯某等四人在开发建设小区之初损坏了其原有房屋,且房屋买卖协议是在被迫情形下签订,补偿价款明显低于同类邻居房屋,显失公平,为无效合同应撤销,并要求侯某等四人重新按同类房屋标准补齐房款。老彭还说,如果这件事情得不到妥善的解决,他就会一直上访。

  

  平息纷争

  

  为了妥善化解双方当事人的矛盾,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承办法官做了大量的调查工作和释法明理工作。法官反复告诉老彭,他与侯某等四人的房屋买卖合同早已履行完毕,四人开发建设了某小区住宅建设工程,对给老彭临时居住的架空层房屋享有管理、支配权。过渡期结束后,侯某等四人要求老彭立即腾退居住房屋的诉讼主张应得到法院支持,且老彭应给付相应的租金。同时,法官也希望侯某等四人考虑老彭的实际情况,放弃索赔30万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最终,老彭和侯某等四人都认同了承办法官的观点。

  

  案件宣判后,老彭和侯某等四人没有就判决结果提出任何异议,老彭也按时履行了判决内容。一起因房屋买卖引发的房屋侵占纠纷得到了妥善解决。
责任编辑:陈代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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