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当前位置: 首页 > 工作动态 > 上报文章
《常德晚报》:好意出借“身份” 无奈背上万元债
作者:侯仙婷 顾 关  发布时间:2015-11-26 08:24:06 打印 字号: | |

   

    冤枉

    

    莫名其妙被人告

    

    原是好心惹的祸

    

    最近,安乡县的老洪很烦,他莫名其妙的被人给告了。告他的是他当地的信用社,说他欠钱不还。

    

    信用社称,在2010年4月,他在L信用社贷款5万元,约定借款到期日为2012年12月24日,月利率9.3‰。借款到期后,信用社多次催讨,被告未能正常偿还本息,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本金还清之日的全部利息。

    

    老洪觉得忒冤。原来这钱,不是自己借的,是当地一个叫老蔡的人借的,自己只是出于好心帮忙。

    

    起因

    

    “幕后人”上了黑名单

    

    三伙计出手帮忙

    

    事情是这样的。

    

    这个老蔡想贷款,但是自己却上了信用社的黑名单,便找到了老洪,请求他出手相助。老洪碍于情面,便答应了。借款合同及借据都是他本人签的字,贷款拍照也是他本人。但是,老洪一口咬定,自己真的没有用那笔钱,钱都是老蔡拿走了。

    

    为此,他还特意找来了老孟,因为据称老孟也曾被老蔡找过。据老孟证实,老蔡确实曾经找过自己,但他没同意,后来老蔡就找到了老洪。在法庭上,老孟还称,其实老蔡不仅找到了老洪,而且还找到了老姚、老任,如法炮制,以3人各自的名义立据贷款,分别从信用社里借走了5万元。

    

    判决

    

    好意也无解

    

    以谁的名义借必由谁来还

    

    安乡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法院认为,信用社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将贷款发放给老洪的义务,老洪亦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老洪未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还本付息的违约责任。

    

    至于老洪提出的所获贷款已由蔡某使用,应由蔡某偿还的辩称,法院认为,老洪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将获得的贷款赠与或借给他人使用是老洪对自己权利的处分,老洪要追回此笔款项,只能由老洪向老蔡追偿,信用社没有依据和理由要求合同约定以外的人偿还贷款,老洪的辩称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安乡县人民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老洪向信用社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相应利息。

    

    提个醒

    

    个人信息外借需慎重

    

    别好意办坏事

    

    身份信息是非常重要的个人信息,切不可随意使用,也不可随意借给他人使用,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若做出类似此案的行为是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的,希望此案能引起大家的重视,谨慎使用身份信息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此外,由于在诸多行业中,都实行了实名制,身份证使用比较频繁,大伙在保护好自己身份证的同时要防止遗失。遗失身份证后需挂失的同时,对身份证的复印件也要妥善保管,切勿随便丢弃。在使用身份证复印件时,最好要注明该复印件的用途、有效时限以及他用无效的声明,譬如:“本复印件仅用于办理××使用,再复印无效。”避免不法分子复制或挪作他用,导致身份信息被盗用。

   

    新闻链接:javascript:

   

责任编辑:顾 关
联系我们

办公电话:0736-4332269 办公传真:0736-4332269 立案电话:0736-4332283 执行电话:0736-4332297 地址: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 邮编:415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