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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胞兄弟因房屋买卖对簿公堂 法院判决止纷争
作者:顾 关  发布时间:2015-11-25 08:49:13 打印 字号: | |
  近日,安乡法院审理了一起同胞兄弟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李大与李小系同胞兄弟关系。2005年11月29日,李大与李小在案外人蔡某的见证下,签订了购房协议,约定李大将位于安乡县某单位的集资房出卖给李小,总价款为6.5万元,李小首付2万元后方可装修入住该房,待李大办好产权证明后产权过户给李小时李小给付余款4.5万元,过户费用各负担50%,如有违约,一切责任由违约方负责。协议签订后,李小未给付首付款2万元即装修入住该房。2006年11月29日,李小向李大给付购房首付款2万元。2010年9月6日,李大办理了至其名下的该房房屋产权证,李小得知后请求按约定过户,李大予以拒绝并要求李小返还房屋,还承诺退还李小的首付款2万元。为此,兄弟俩闹得不可开交,李大一纸诉状将李小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李大、李小两人签订的购房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应认定为依法成立的合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李大、李小依法成立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即发生合同效力,双方受合同的约束,应当按照约定享有合同利益,同时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李小虽然延迟支付了购房首付款2万元,但李大予以接受并交付了房屋,即视为对延迟支付的认可。李大将房屋房权证办理至其名下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过户至李小名下,但李大要求加价不肯办理过户手续,已构成违约。

  

  据此,法院判决李大将其名下的房权证过户至李小名下,李大、李小各承担办理过户费用的50%,李小办理过户后十日内向李大支付购房余款45000元。
责任编辑:顾 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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